“被告律师说,己方当事人之所以会做出此等丧尽天良的行为,是有一定的酒精麻痹因素。”
“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,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有罪,从来都不会考虑到对方有没有饮酒。”
“如果非要说有的话,好像就只有一条饮酒驾驶吧。”
“不过这条法律法规,好像也只是加重型处罚,喝酒越多,处罚越重。”
“难道你是想说,曹二勇几人的行为属于酒后犯罪,要法庭对他们加重处罚吗?”
赖岳京面色一滞,我踏马的不是这个意思好不好。
我的意思是,让法官考虑一下曹二勇几人酒后对身体控制能力有所减弱,其中有激情犯罪的因素,从而减轻他们的处罚好不好。
别说是赖岳京了,就连陈清泉几人都是被林河这个说法逗乐了。
这张三……还挺油麦。
林河面色一肃道:“根据刑法18条规定,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
“因为喝醉的人不会完全丧失控制和识别自己行为的能力,只会减弱这种能力。另外,喝醉酒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能力是减弱是人为的,属于个人思想上的放纵。”
“因此,曹二勇三人当晚是否饮酒,这个与本案毫无关系,根本不在法庭的考虑范围之内。”
“至于被告律师的另外一个说法,当晚事件发生在极短的时间内,根本不应该分成两个层面来看待,这一点也实属无稽之谈。”
“当晚六人在火锅店大打出手,双方打的你来我往,究其原因,还是曹二勇的搭讪行为所引发。”
“搭讪不成,殴打对方,如果我的当事人只是轻伤,这一点倒也勉强算是寻衅滋事。”
“但是……,诸位可不要忘了,此次事件造成了两人重伤的后果。”
“这个结果,都是发生在陈紫萱三人倒地,毫无反抗能力之后。”
“曹二勇三人使用桌椅等凶器击打对方,甚至是猛踹对方头部。”
“这几种行为,任何一种都可能造成对方死亡的后果,曹二勇几人都是成年人,自然是可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所引发的后果。”
“从这一点上,说他们的主观意识上是在杀人都不为过。”